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
2017/5/5 21:01:50??????
每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各項醫療保險金金額以附表對應責任的保險金額為限。
若單個保單年度各單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達到約定金額時,該保單年度該項保險責任終止。同時,若單個保單年度內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之和達到附表約定的單個保單年度內醫療費用保險金額時,該保單年度各項醫療保險金責任均終止。
若保證續保期間內各項醫療保險金責任累計賠付金額之和達到附表中約定的保證續保期間內累計醫療費用賠付限額時,則保證續保期間內的各項醫療保險金責任均終止。
2.產品形態二
(1)目標人群: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且經過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對個人負擔的大額醫療費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
(2)最低保障范圍:被保險人醫保所屬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自付的費用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部分費用,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列舉法或者排除法明確給予給付的費用范圍。
(3)保險責任:
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同產品形態一。
2)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同產品形態一。
3)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同產品形態一。
3.產品形態三
(1)目標人群: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或雖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但投保前聲明自愿放棄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人群。
(2)最低保障范圍:納入被保險人投保所屬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費用。
(3)保險責任:同產品形態一的保險責任。
三、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繼續有效:
1.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診療;
2.患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3.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4.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5.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險人斗毆、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8.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9.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或其他空中運動、登山、攀巖或攀爬建筑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0.被保險人的戒酒或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視力矯正手術、變性手術、整容整形或矯形手術;
11.療養、康復治療、包皮環切、非醫學必需的激素治療、脫發治療、美容、減肥、豐胸或者縮胸手術、睡眠有關的研究或者治療、戒煙、矯形、視力矯正手術、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術;
12.使用假體裝置、各種矯正器(包括義肢、義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頸托、夾板)、輪椅及各種電動助行器械、助聽器;常規視力檢查、配制眼鏡或隱形眼鏡、視力治療或視力訓練;
13.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
14.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1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恐怖主義行為;
16.被保險人作為捐贈人而進行的器官或組織摘除,器官供體尋找、獲取以及從供體切除、儲藏、運送器官;
17.未經科學或者醫學認可的試驗性或者研究性治療及其產生的后果所產生的費用;
18.質子重離子治療費用;
19.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經營管理
1.產品開發原則
本產品指引為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基本保障要求,各保險公司在開發產品時可以在此基礎上適當放寬醫療保險的承保條件、責任范圍或提高保障水平。
保險公司開發產品時,若產品條款有與本產品指引及配套的示范條款不一致的地方,需在上報產品時提供相應說明,指明具體不一致的地方及原因。
2.保證續保約定
可保證續保至法定退休年齡。
在保證續保期間內,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而拒絕投保人續保。
3.補償原則
首次投保及續保時,投保人均需向保險公司提供有無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已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提供已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證明及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明細。
在給付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已從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獲得補償,保險公司將按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被保險人從其他任何獲得的補償金額后的余額給付保險金,即包括本產品在內的各種途徑所給付的所有補償或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對于產品形態一、二,若被保險人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但未從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獲得費用補償,則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范圍為被保險人已發生的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的50%。
4.既往癥人群的管理
對于既往癥人群,在投保前以及承擔保險責任時需遵循如下原則:
(1)對于既往癥人群,要求投保時必須已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滿1年;
(2)既往癥人群在續保時通過核保,被認定為已恢復健康的,可按照健康人群承保,但其保證續保期間內累計醫療費用保險金額需扣除該被保險人在保證續保期間內累計已賠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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