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方法
2016/11/6 21:15:56??????
1、主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表說明增加了對貨物、勞務、應稅服務、應稅服務扣除項目等名詞解釋。
2、“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本年累計”列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欄全部開放。
3、“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本年累計”列: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不按本年度內各月“本月數”之和填寫。
4、第1欄、第4欄、第5欄、第7欄、第8欄“銷售額”: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稅服務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5、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即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說明:主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包括納稅檢查調整按簡易計稅的銷售額,而附列資料(一)第9列“合計銷售額”第8-15欄不包括納稅檢查調整按簡易計稅的銷售額(納稅檢查調整欄次不開放)。
6、第8欄“免稅銷售額”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7、第11欄“銷項稅額”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本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附表一的(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是指非即征即退銷售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附表一的(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是指提供非即征即退的銷售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扣除之后)。
8、第12欄“進項稅額”的填報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
9、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列“本月數”大于零,且兼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
(1)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反映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按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列“本月數”填寫;以后各期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填寫。
?。?)本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
說明:1)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中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本年累計列,不是按年內各月的“本月數”之和來填列。
2)混業經營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前稅款所屬期申報表有期末留抵稅款的,在試點實施之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需將期末留抵稅額從“本月數”轉入“本年累計”列。
3)除混業經營以外的其他納稅人,“上期留抵稅額”本年累計列填零。
10、第14欄“進項稅額轉出” 的填報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3欄“稅額”。
11、第16欄“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資料(二)》第19欄。
2、“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本年累計”列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欄全部開放。
3、“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本年累計”列: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不按本年度內各月“本月數”之和填寫。
4、第1欄、第4欄、第5欄、第7欄、第8欄“銷售額”: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稅服務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5、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即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說明:主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包括納稅檢查調整按簡易計稅的銷售額,而附列資料(一)第9列“合計銷售額”第8-15欄不包括納稅檢查調整按簡易計稅的銷售額(納稅檢查調整欄次不開放)。
6、第8欄“免稅銷售額”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7、第11欄“銷項稅額”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本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附表一的(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是指非即征即退銷售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附表一的(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是指提供非即征即退的銷售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扣除之后)。
8、第12欄“進項稅額”的填報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
9、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列“本月數”大于零,且兼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
(1)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反映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按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列“本月數”填寫;以后各期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填寫。
?。?)本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
說明:1)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中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本年累計列,不是按年內各月的“本月數”之和來填列。
2)混業經營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前稅款所屬期申報表有期末留抵稅款的,在試點實施之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需將期末留抵稅額從“本月數”轉入“本年累計”列。
3)除混業經營以外的其他納稅人,“上期留抵稅額”本年累計列填零。
10、第14欄“進項稅額轉出” 的填報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3欄“稅額”。
11、第16欄“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的填報要符合以下邏輯:
本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資料(二)》第19欄。
12、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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