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
2018/1/16 22:03:39??????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積分類別 | 積分/扣分標準 | 積分/扣分規則說明 | |||
| 指標編碼 | 指標名稱 | 指標編碼 | 指標名稱 | 指標編碼 | 指標名稱 | |||
| 01 |
上一評價周期信用情況 (100分) |
直接得分 | 納稅信用得分或上一評價周期信用積分 |
1.第一個評價周期該指標得分為納稅信用得分;未參加納稅信用級別評定的,該指標得分為70分;納稅信用直接判D以及納稅信用得分小于0的,該指標得分為0分;納稅信用保留D級的,該指標得分為20分;機構納稅信用結果發生變動的,按照最新結果重新計算得分。 2.以后每個評價周期,該指標得分=上一評價周期期末信用積分×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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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委托人納稅信用 (30分) |
0201 | 委托人納稅信用情況(10分)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該指標分值=截至積分時點全部委托人納稅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積分時點委托人累計總數×10% 2.積分時點無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委托人,其納稅信用得分按70分計。 3.委托人納稅信用結果發生變動的,按照最新結果重新計算。 4.評價周期內,雙方解除委托關系的,則以解除時點委托人納稅信用得分為該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時,該委托人應納入委托人累計總數。 5.評價周期內,雙方解除委托關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人最新納稅信用得分重新計算。 6.委托人納稅信用直接判D以及納稅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納稅信用得分按0分計。 7.委托人納稅信用保留D級的,其納稅信用得分按20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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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2 |
委托人納稅信用變動 情況 (20分) |
直接得分 |
1分/戶; 2分/戶; 3分/戶 |
1.委托人納稅信用級別每提高一級,得1分/戶;信用級別每提高兩級,得2分/戶;信用級別每提高三級,得3分/戶。 2.委托人納稅信用變動情況以評價周期期末與期初委托人納稅信用級別相比較決定。 3.機構向委托人提供涉稅服務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以實際服務時間為一個周期。 4.一個委托人對應多個機構的,委托人納稅信用同時影響所有機構。 5.該指標按戶累計得分,封頂分為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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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評價 (50分) |
0301 |
納稅人評價 (20分)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該指標分值=委托人評價得分合計數/發起評價次數 2.委托人評價分為:好、良好、一般、差4類,分別對應分值為20分、10分、5分、0分。 3.每個評價周期末,稅務機關網上向每個委托人發起一次評價。 4.超過評價期限,委托人未作出評價的,按照“一般”計分。 5.雙方在評價周期內結束委托關系的,在結束的當天發起一次評價,期末不再評價。 6.評價周期內,雙方解除委托關系后又重新建立的,以評價周期內最后一次評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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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
稅務機關 評價 (30分) |
030201 |
遵守辦稅秩序的情況 (15分) |
基準分 | -5分/-10分 |
擾亂辦稅秩序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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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02 |
配合稅務機關檢查、 調查情況 (15分) |
基準分 |
-5分/次; -100分; -200分 |
1.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每次扣5分。 2.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3.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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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實名辦稅 (90分) |
0401 |
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實名信息 (30分) |
基準分 |
-5分/次; -100分; -200分 |
1.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每次扣5分。 2.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3.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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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2 |
報送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 (30分) |
基準分 |
-5分/次; -100分; -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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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3 |
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信息 (30分) |
基準分 |
-5分/次; -100分; -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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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4 | 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 | 直接扣分 | -100分;-200分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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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業務規模 (20分) |
0501 |
業務結構 (10分) |
直接得分 | 按分類業務占比計算得分 |
該指標分值=(納稅申報代理收入+一般稅務咨詢收入)/涉稅專業服務總收入×10分+(專業稅務顧問收入+稅收策劃收入+涉稅鑒證收入+納稅情況審查收入)/涉稅專業服務總收入×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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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2 |
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 (10分) |
直接得分 | 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全省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 |
1.該指標分值=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全省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5分 2.該指標最高分為10分,如果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全省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2,該指標得分為10分。 3.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評價周期內涉稅專業服務總收入/評價周期內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總人數 4.全省人均涉稅專業服務收入=評價周期內本省參與統計的所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總收入/評價周期內本省參與統計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總人數 5.同1人在2個或2個以上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同時從業的,按1人算。 6.評價周期內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總人數包括評價周期內已從該機構退出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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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服務質量 (120分) |
0601 |
涉稅報告和文書留存備查情況 (20分) |
基準分 | -1分/份 | 未按規定將涉稅報告和文書留存備查的,每份扣1分。 | ||
| 0602 |
遵守執業 規范情況 (100分) |
060201 |
按期代理納稅申報情況 |
基準分 | 以100%起,每低一個百分點扣2分 |
按期代理納稅申報率=實際按期代理納稅申報(含財務會計報表)累計戶次/應代理納稅申報(含財務會計報表)累計戶次×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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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2 |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1.發生該情形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較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情節嚴重的,扣3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三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2.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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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3 |
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 虛假意見的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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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4 | 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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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5 |
利用服務之便,謀取 不正當利益的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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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6 |
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的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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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7 |
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 委托人行賄的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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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8 | 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 基準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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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業務信息 質量 (50分) |
0701 |
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年度報告信息 (30分) |
070101 |
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 信息 |
基準分 |
-10分/-30分; -100分;-200分 |
1.逾期報送,扣10分。 2.未報送,扣30分。 3.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4.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 070102 | 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 基準分 |
-2分/處; -100分;-200分 |
1.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每處扣2分。 2.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3.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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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 |
單獨報送一般稅務咨詢、其他涉稅服務業務信息 (20分) |
直接加分 |
0.5分/份 |
1.每報送一份加0.5分。 2.該指標封頂分為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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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3 |
單獨報送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信息 |
070301 |
未按時報送四項 業務信息 |
直接扣分 |
-2分/次; -5分/次; -100分;-200分 |
1.逾期報送的,每次扣2分。 2.未報送的,每次扣5分。 3.業務完成時間以簽署相關報告、意見或其他結論性文件時間為準。 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5.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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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302 | 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 直接扣分 | -4分/次;-100分;-200分 |
1.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每次扣4分。 2.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級一級;情節嚴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級兩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3.該指標扣分不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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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
行業自律 (30分) |
0801 |
接受行業 自律管理 (25分) |
直接得分 | 25分 | 稅務師行業協會(代理人分會)或其他行業協會會員得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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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
受到行業 懲戒情況 |
080201 | 訓誡 | 直接扣分 | -5分/次 |
1.同一個行為同時受到兩種以上懲戒的,按照最嚴重的一檔扣分。 2.在評價周期內,扣分上限為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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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202 | 通報批評 | 直接扣分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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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203 | 公開譴責 | 直接扣分 | -15分/次 | |||||
| 0803 |
設立黨組織情況 (5分) |
直接加分 | 5分 | 機構設立黨組織的,加5分。 | ||||
| 09 |
人員信用 (10分) |
0901 |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人均信用積分 變動情況 (10分) |
直接得分 | ±0.01分 |
1.該指標分值=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人均信用積分變動值×0.01 2.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人均信用積分變動值=(積分時點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之和-評價周期期初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之和)/評價周期期初至積分時點時,該機構實名登記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總數(包括評價周期內已從該機構退出人員) 3.評價周期內退出人員積分時點信用積分按退出時點信用積分計。 4.評價周期內加入人員期初信用積分按加入時點信用積分計。 5.該指標封頂分為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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