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2016/10/12 22:42:12??????
第十一條 稅務稽查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本著有利于案件查處的原則逐級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稅源管理和稅收違法情況分析成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以下標準在管轄區域范圍內實施分級分類稽查:
(一)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納稅規模;
(二)分地區、分行業、分稅種的稅負水平;
(三)稅收違法行為發生頻度及輕重程度;
(四)稅收違法案件復雜程度;
(五)納稅人產權狀況、組織體系構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類標準。
分級分類稽查應當結合稅收違法案件查處、稅收專項檢查、稅收專項整治等相關工作統籌確定。
第十三條 上級稽查局可以根據稅收違法案件性質、復雜程度、查處難度以及社會影響等情況,組織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管轄區域內發生的稅收違法案件。
下級稽查局查處有困難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可以報請上級稽查局查處。
第三章選案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案源信息,集體研究,合理、準確地選擇和確定稽查對象。
選案部門負責稽查對象的選取,并對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 稽查局必須有計劃地實施稽查,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檢查次數。
稽查局應當在年度終了前制訂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計劃,經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稽查局備案。
年度稽查工作計劃中的稅收專項檢查內容,應當根據上級稅務機關稅收專項檢查安排,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經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年度稽查工作計劃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選案部門應當建立案源信息檔案,對所獲取的案源信息實行分類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稽查資料、情報交換和協查線索;
(二)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案件;
(三)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
(四)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
(五)檢舉的涉稅違法信息;
(六)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
(七)社會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為國家挽回稅收損失的,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對檢舉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區分不同情形,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分別處理:
(一)線索清楚,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或者其他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由選案部門列入案源信息;
(二)檢舉內容不詳,無明確線索或者內容重復的,暫存待辦;
(三)屬于稅務局其他部門工作職責范圍的,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檢舉,將檢舉材料轉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九條 選案部門對案源信息采取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進行篩選,發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應當確定為待查對象。
待查對象確定后,選案部門填制《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附有關資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立案檢查。
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稽查局經篩選未立案檢查的,應當及時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門;移交信息的部門仍然認為需要立案檢查的,經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后,由稽查局立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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