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中的企業權利
2016/10/12 22:35:13??????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中,有以下權利:
(一)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或人數少于二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
(二)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企業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三)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要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四)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
(五)屬于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六)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
(七)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八)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辯,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要在15日內舉行聽證。
(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十)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十一)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或人數少于二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
(二)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企業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三)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要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四)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
(五)屬于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六)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
(七)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八)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辯,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要在15日內舉行聽證。
(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十)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十一)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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