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增值稅發票及相關罪名與解析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
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四、根據《決定》第四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法律理解
增值稅發票分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構成虛開其他發票罪。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
本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區分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主要根據以下法律法規。所謂單位犯罪,在《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只有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構成單位犯罪。
同時,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到: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由此,可得出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 因此,司法實踐中,主要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以單位名義和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以偷稅、騙稅為目的才構成犯罪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致使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以上,就應定罪處罰。依照此解釋,只要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達到法定數額,就應以此罪定罪。因此,該罪是行為犯。
但是,此問題有爭議,很多學者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主觀上必須有騙稅、偷稅的目的,實務中有些法院也采納了上述觀點。
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是相對于向稅務機構合法申領而言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罪入刑標準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對于只實施了非法購買的行為而未虛開,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實施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又虛開的,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司法實踐中,如果企業只實施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只對犯罪的個人定罪量刑。
既實施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也有虛開的行為,則按刑法相關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構成虛開其他發票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構成虛開其他發票罪。此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5、刑法對非法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非法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偽造的,并持有的,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三、單位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面臨的刑事責任及其他處罰
刑事責任:單位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對單位犯此罪應判處多少罰金,分則中未明確規定,因此依照總則,由法官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稅務處罰:單位犯此罪,除承擔上述刑事責任外,還面臨稅務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見附件),單位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稅務處罰要依據單位是否偷稅的情況分別處罰:單位利用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還要對單位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單位未申報稅款進行偷稅漏稅,按照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于工商部門如何處罰,是否會對企業吊銷營業執照,并未見相關規定。
四、單位實施犯罪后合法經營或者注銷的法律責任承擔
單位實施犯罪后繼續合法經營:單位繼續合法經營的,在追訴期限內,仍需對單位進行追訴。另據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因此,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為參與單位犯罪并起決定等作用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故,司法實踐中,會對過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包庇罪是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若單位人員知道此事不舉報,并不構成包庇罪,但如果是偽造的發票,可能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若單位人員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隱藏、轉移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單位實施犯罪后注銷:根據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單位被注銷之后,只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因此,司法實踐中,單位被注銷,不應追究單位刑事責任,只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單位被注銷之后,企業作為稅務機關繳稅的主體,已經不存在,因此,單位被注銷之后,稅務機關一般不會進行稅務檢查及處罰。
五、總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虛開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主體為自然人,企業不構成此罪。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構成虛開其他發票罪。
上述罪名犯罪主體為單位的,對單位實施雙罰制,除追究企業責任外,也要追究單位犯罪中起到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到較大作用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企業實施單位犯罪后,繼續合法經營的,在追訴期內,既追究企業刑事責任,也追究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若未參與犯罪的單位人員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隱藏、轉移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企業被注銷的,只追究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34號]
最近,一些地區國家稅務局詢問,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如何處理。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依其職責消極地執行本單位的決策,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行為的性質,對這些人就不應該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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