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2016/10/12 22:42:12??????
第五十二條 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對待,提出判斷意見。
對當事人口頭陳述、申辯意見,審理人員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如實記錄,由陳述人、申辯人簽章。
第五十三條 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審理人員擔任。
聽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審理完畢,審理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由審理部門負責人審核。《稅務稽查審理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理基本情況;
(二)檢查人員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
(三)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四)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
(五)稅務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
(六)審理人員、審理日期。
第五十五條 審理部門區分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的,擬制《稅務處理決定書》;
(二)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為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制《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認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擬制《稅務稽查結論》。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明文件全稱、文號和有關條款。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經稽查局局長或者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后由執行部門送達執行。
第五十六條 《稅務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稅收違法事實及所屬期間;
(四)處理決定及依據;
(五)稅款金額、繳納期限及地點;
(六)稅款滯納時間、滯納金計算方法、繳納期限及地點;
(七)告知被查對象不按期履行處理決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九)處理決定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第五十七條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稅收違法事實及所屬期間;
(四)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履行方式、期限和地點;
(六)告知當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八)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第五十八條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稅收違法事實及所屬期間;
(四)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理由及依據;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第五十九條 《稅務稽查結論》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檢查時間和檢查所屬期間;
(四)檢查結論;
(五)結論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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